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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外汇公告

2022-02-04 2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外汇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外汇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现就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二、年度报告内容,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三、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向社会公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五、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外汇公告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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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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