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公告2022/3/1外汇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中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为企业创造更为 宽松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 1997 年 10 月 15 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 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现公告如下: 一、为了稳妥推进这项改革,先允许进出口业务量较大、财务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开立外汇帐 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二、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1、外经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 2、公司或企业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3、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额 3000 万美元以上,资本金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权的生产 型企业年进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资本金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立 外汇帐户手续。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进出口额,核定其外汇结算帐户可保留 外汇的最高金额。外汇公告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和“外汇结算帐户核定限额申请 表”到所在地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四、该帐户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限定为年进出口额的 15%。帐户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 限额,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汇帐户资金来源只能是经营项目下的收入,用途为经常项目下和经 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支付。 五、一个独立法人一般只能开立一个外汇帐户。 六、外汇局负责对外汇帐户收支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关键词:外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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