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个人违规主要为:非法买卖外汇、通过银行账户与非法经营案主要嫌疑人的账户进行买卖外汇交易、逃汇、非法结汇、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其中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阴市支局月度内对129名个人进行了集中处罚,原因均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未按规定进行外汇登记。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擅自对外借款;使用第三人提供的变造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逃汇;违规办理贸易融资贷款结汇;物流货物构造货到付款交易,利用注册资本金对外付汇;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非法结汇、未按规定提交有效单证的行为。
1.**银行公司重庆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第八条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9.81万元,罚款58万元。
2.**银行云南省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八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责令改正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17万元人民币,处100万元人民币罚款。
3.**银行总行,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违规开展外汇交易、违反银行交易记录管理规定,被责令改正、罚款120万元。
4.**银行厦门分行,违反规定办理内保外贷项下付汇业务办理内保外贷项下付汇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被责令改正、罚款100万元。
5.**银行鞍山分行,外汇公告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6.**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1)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第一部分第四条第三项第三款,未尽职审核办理内保外贷业务;(2)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二条,未尽职审核办理远期结汇业务。
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131.92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5.56万元人民币。
7.**银行上海分行,(1)违反《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二条 ,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2)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1号)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43万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15.91万元人民币。
8.**银行海口海秀支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附件1第十二条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被对该行给予警告,处人民币2083.89万元的罚款。
9.**银行青岛市南支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二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规定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865,235.93元,并处8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3,665,235.93元,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0.**银行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二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规定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43,041.35元,并处40万元罚款,2021年2月外汇局公示处罚信息分析外汇公告罚没款合计643,041.35元,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1.**银行吕梁分行,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结汇业务,被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0元。
12.**银行云南省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第十三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被责令改正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9万元人民币,处140万元人民币罚款。
13.**银行东兴市支行,外汇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十二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第三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六十六条为客户办理互市贸易进口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时,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没收违法所得110,713.00元人民币,并处900,000.00元人民币罚款。
14.**银行丽水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第七十一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15.**银行总行, (1)不符合《中国外汇市场准则》第八十六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第十九条的要求,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第五条的规定,违反公正、公平、诚信原则,违规开展外汇市场交易;(2)违反外汇市场交易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不符合《中国外汇市场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第十四条的要求。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第五条的规定,违反银行交易记录管理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16.**银行青岛市分行,违反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综发〔2013〕19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9,915,512.94元,罚没款合计10,315,51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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